當鋪收取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抵押,向對方放債的機构。舊稱質庫、解庫、典鋪,亦稱質押,又有以小本錢臨時經營的稱小押。被稱為典當行。
當鋪經營方式:
當鋪多由私人獨資或合夥經營。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。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。贖當時須付利息。期滿不贖,由當鋪變賣。
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,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“當鋪”、“押店”或“典當行”,在粵港地區又曾叫做“二叔公”,行業一般分為典、當、按、押四類,“典當”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和當而來。
首先,需要借貸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當商估價,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借出款項,並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貸者的財物。如果借貸者能够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,就可以取回抵押品,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,也可以收買管道取得抵押品,然後即時賣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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